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资料图】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提请延长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期限的相关事项,符合本次交易的实际情况,有助于本次交易后续相关事项的顺利推进和实施,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方臣雷:
石丛其:
阚 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