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创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经常会选择代理记账、代理税务服务,这些企业被税务机关纳税检查时,代账会计和税务代理人员常以不清楚业务情况为理由,认为自己可以置身事外。那么确实如此吗?
案例 企业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66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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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接到数份协查函显示,A贸易企业从上游企业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品名为各类化工产品,金额合计3.66亿元,税额合计0.62亿元。
税务人员检查时发现,企业已经连续两年零申报,也无法通过现有联系方式联系实际经营人,为了解具体情况,税务人员拨打了该企业税务代理人员的电话。但是,该名税务代理称自己不在该企业任职,只是企业老板的熟人,加之企业业务非常简单,所以帮着代理申报。当税务工作人员询问具体情况时,该名税务代理则以代理申报,只是根据企业取得和开具发票的情况记账、申报,完全不了解具体情况为理由,表示无法配合检查工作。
分析 一句“不知情”在法律角度站不住脚
据税务人员介绍,代理会计和税务代理人员的工作并不仅是按照企业提供的资料进行记账和纳税申报。根据《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的规定,税务代理人员应根据企业授权和工作需要,在收到企业凭证单据、经营数据等资料后,先核实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在此基础上进行记账和纳税申报。要核实,就要与企业及时沟通,了解企业的经营模式和特点。因此,一句“不知情”在法律角度就是说不过去的。
该企业取得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且因为种种原因无法向检查人员提供对应的业务合同。至此,根据相关文件的规定,该企业需要补缴相应税款并被加收滞纳金。如果该企业以上业务的真实性存在问题,那么还将面临罚款等处罚。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企业受到处罚的情况下,其代理记账机构会被相关部门列为重点检查对象。而出具虚假资料的代理人员等责任人则会被财政部门警告,记入失信记录,受到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告,给自身职业发展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和《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拒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调查的,会被扣去信用积分并可能降低信用等级。因此,涉税服务机构和人员都要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检查工作。
建议 摒弃错误认知,学透行业法规
当下,少数企业老板法律意识薄弱,认为企业的成本发票越多越好,于是取得了与真实业务不相符的发票;殊不知此类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不但要接受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理、处罚,甚至有可能触犯刑法。代账会计、税代人员需要摒弃错误的职业认知,改变“取得什么票就做什么账”的“简单”工作方法,主动向企业老板普及税法政策,提高企业的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督促企业加强发票管理、及时签订业务合同、采用公对公账户付款。同时,要不断完善税务代理内控管理,敦促企业及时提供物流单据、验收报告等原始单据,尽可能从各角度印证业务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对于企业提供虚假资料的情况,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规定,代理人员有权拒绝,不再提供代理服务。
对于一些代账会计和税务代理人员来说,因其代理的企业较多,而这些企业往往又以小微企业、初创企业为主,财务核算难免有不健全之处,可能会出现税务风险。一旦收到税务机关的约谈或检查通知,代理人员不能以不了解业务情况等理由消极配合税务机关。应该充分与税务机关沟通,配合税务机关调查取证,同时协助税务机关联系业务经手人,最大程度还原业务经过。
孙跃华 石阳 半岛晨报、39度视频记者肖崟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