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
章程》等有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变更后
的会计估计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能够准确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合法利益。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会计估计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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